一、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怎样公示
动产物权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。所谓法律另有规定,是指以民用航空器、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。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,是权利存在的外衣。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。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。交付与登记不同,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,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。
所谓让与,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。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。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,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,移转于受让人。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、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。物权法对各种交付方式有明确规定。
二、物权公示的介绍
物权的公示,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,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,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,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。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之所以要公示,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。物权为具有绝对为排他性效力的权利,如果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,则不得再成立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。物权具有排他性,物权的变动也产生排他效果,如果没有让他人知悉变动的表现方式,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。因此,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,防止对物的争夺、对他人财产的侵犯,法律必须设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。
根据公示制度,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象,使物权法律关系清晰透明。如果没有公示制度,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,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,而且也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,从而最终导致财产交易秩序混乱。总之,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,具有重要意义。
三、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产生什么法律效力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225条规定,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颁布之前,一些法律对船舶、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已有规定。例如,海商法规定,船舶所有权的取得、转让和消灭,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;未经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设定船舶抵押权,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;未经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还有民用航空法等也有类似规定。
以上就是关于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怎样公示的相关介绍,对于物权变更登记,要了解相关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制度,注意具体的办理方式,一年之后发生一些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。